(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继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属零散货物采购且省、地级市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执行。
(一)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不属于省、地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或者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经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自行采购的,各单位结合本地管理的实际情况自定品目范围和限额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和十二条的条款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采购,或者由本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三)属于省、地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且经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应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后再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和执行分离原则设立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执行工作绝大部分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省、地级市、县(区、市)三级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设立管理部门。 (一)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般由装备财务、监察、审计、法制和机关党办等部门组成,装备财务处(科)领导任主任,设1至2名副主任,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办公室职责:拟订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部门集中采购的目录(含品目和限额标准);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行为,保障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制定和呈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执行情况;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者委托本单位有关部门完成余下的少量零散、小金额的项目的采购;管理与采购有关的各种资料库;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执行职责。接受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部门除送本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外的少量零散、小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接受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