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七)省、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
(一) 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或者建筑面积超过各地所规定的定额和面积以上的;
2、土建工程之外所需要安装及购置的设备等货物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各地定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及单项货物价值超出各地定额标准以上的;
2、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地方标准为准);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地方标准为准)。
(四)
《实施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技侦、刑侦专用侦察器材及其它保密要求较高的警用技术装备和设备;
(三)抢险救灾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警械和武器;
(二)公安部定点厂、定价生产的汽车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统一罚没的汽车以及赠送的汽车;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