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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3]306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加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碰到问题请报省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1.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规定

  2. 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消除分散采购的弊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的通知》(粤政字[2003]4号)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除此之外,属公安机关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具体包括汽车、计算机、空调机、复印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用品、通讯设备、机电用品、家具用品、餐饮用品、药品、文艺体育器材、医疗设备、其他警用器材等。

  本规定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指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具体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保险、交通工具加油和维修、物业管理等。

  公安机关保留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规定,规范和完善有关的采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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