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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
(2006年4月12日 粤财采购〔2006〕4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推进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在省级试行电子订购、电子反拍卖以及电子询价等电子化政府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对协议供货范围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或采用询价方式并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通过广东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执行平台(www.gpcgd.com)(以下称“采购平台”)电子订购系统、电子反拍卖系统或电子询价系统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

  (一)属协议供货范围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实施采购:

  1、运用电子订购系统直接下订单。采购人通过“采购平台”商品行情库选购所需协议供货货物,如商品行情库中货物的价格合理、符合要求,则运用电子订购系统直接向协议供货商下订单并签订电子合同。

  2、运用电子询价系统或电子反拍卖系统实施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通过“采购平台”商品行情库选购所需协议供货货物,如商品行情库中的价格偏高、不符合要求,则运用电子询价系统或电子反拍卖系统实施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属非协议供货范围采用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应运用电子询价系统实施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采用电子询价系统、电子反拍卖系统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技术、质量和服务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督促协议供货商及其代理商及时对采购平台的“商品行情库”信息(特别是协议供货物品的型号及价格)进行更新维护,确保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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