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按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四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项目的澄清修改文件按规定时间发送给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五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期满,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谈判结果或询价采购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解释,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
第五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