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第三十条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认的澄清修改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
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名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实名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