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接受咨询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咨询专家的审核意见或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