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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件:
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

  一、表格构成

  (一)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

  (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二)

  (三)分散采购计划表(表三)

  二、表格填报说明

  (一)政府采购计划表填报范围为省级主管部门及下属省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省级预算单位)。企业单位不纳入填报范围。

  (二)政府采购计划表由主管部门组织填写、汇总、并细化至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包含在政府采购总计划之内。

  (三)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同时附上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

  (四)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根据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分别填报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二)和分散采购计划表(表三)。

  (五)“品目代码”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表二)按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代码填写;分散采购计划(表三)按A.货物类、B.工程类、C.服务类三大类填写.

  (六)“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经财政部门

  批准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按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

  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七)“需求时间”填写交货时间或工程开工时间。

  (八)“单位代码”按照省级单位部门预算的单位代码填列。

  (九)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建议采购方式”一栏,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成标的采购项目需要填写外,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打包后依法选择,单位在填表时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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