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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审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三)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省财政厅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应当在将项目的详细用户需求书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指南》的实施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第2季度开始施行。不按本办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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