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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编制项目范围。纳入当年依法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季分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15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单位,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表三)。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建议采购方式等。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协议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列明。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省级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向省级部门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省级部门应及时将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时间、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形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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