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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四)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一、表二),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三),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二)编制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资金范围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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