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确定供应商的条件及办法;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档案目录》(附后),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文件、资料应采用标准A4纸记录和打印。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不得借出。确需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设立档案室,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查阅、复制的登记制度。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档案立卷办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