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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1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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