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四)中标、成交内容及金额;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复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复审原因;
(四)复审结果;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体
第十三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指定媒体提供。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