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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四)中标、成交内容及金额;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复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复审原因;

  (四)复审结果;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体

  第十三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指定媒体提供。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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