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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为全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预告;

  2、采购项目公告;

  3、资格预审信息;

  4、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5、澄清修改信息;

  6、招标结果公示;

  7、中标、成交信息;

  8、复审信息。

  (三)综合信息

  1、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协议供货信息;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5、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

  7、投诉处理信息;

  (四)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采购预告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内容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

  (四)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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