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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1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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