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保证年度供应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保持相对稳定,仍为100万平方米。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
根据《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117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对于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主城九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品质,落实质量责任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约能耗、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开发企业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