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换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渝建发〔2007〕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对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提升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重新审核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工作,负责直接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二、换发证书的范围
已经取得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和实习监督证)作为本次换发的范围(各专业质监站除外)。
三、换发证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1、属质量监督站在职人员;
2、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从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且已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从事监督工作中未出现各类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实习监督证
1、属质量监督站在职人员;
2、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从事监督工作中未出现各类失职或违法行为。
四、换发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实习监督员)发证审核表》(见附件);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原有质量监督员或实习监督员证原件,若已遗失应有区县建委的证明和监督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