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6〕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我市所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进行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新认定的范围及规模:
原则上在原审查机构的基础上进行,以保持现有区域审查机构的合理布局,但对上一认定期运行不良的机构要予以调整或取缔。
二、 机构重新认定条件: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第“六--九条规定”执行。
三、 审查人员认定条件:
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第“十--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 申报时间及受理地点
申报时间: 2006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22日止,过时不再受理。
申报受理地点: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建委办公大楼16楼);
五、 申报材料(1份)
(一)用“CCTRV2.0”软件或“企业首次申报资质软件”(可在建设部网站上免费下载)制作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纸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应包含本机构所有的审查人员(专职、兼职在备注中应分别注明)、上一认定期内已完成的主要业绩,填报内容应完整、真实;
(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表》;
(三)附件材料:
1、审查机构上一认定期的工作总结;
2、营业执照及现审查机构认定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济、档案等管理制度;
4、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5、审查人员与申请企业签署的经过劳动局鉴证的劳动合同(一般聘用合同须提供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兼职人员须提供劳动关系单位同意其兼职审查的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