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6〕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切实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维护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新技术推广工作服务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推动住宅部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建标[2006]13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及《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严格按标准开展新技术认定工作
新技术认定是依据市产业技术政策和推广技术目录开展的一项综合性技术服务工作,遵循自愿、公平、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采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自主申请、认定机构组织专家按技术标准进行认定的工作方式。认定机构在开展新技术认定时应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认定工作时限应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统一新技术认定方式,提高新技术认定技术含量
为维护我市建设市场秩序,确保认定工作质量,新技术认定由我委统一监督管理。我委鼓励、扶持符合要求的认定服务机构开展新技术认定,认定机构对新技术认定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关认定工作。新技术认定机构也不得开展与认定工作无关的评定、认证活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通报。
新技术认定应对申请认定技术的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生产企业规模、生产设备、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状况、实际工程应用情况、用户意见、推广应用价值等进行重点审查,申请认定的新技术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保证节能工程质量,建筑节能技术应做专项认定,认定机构应对节能体系及其热工性能指标进行重点审查,节能技术认定与新技术认定不得重复进行。
三、加强认定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认定机构应树立为建设行业发展和企业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强化新技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服务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认定专家的管理,提高专家的服务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同时,认定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情况动态跟踪服务,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新技术应用情况的检查,确保新技术的应用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