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监〔2006〕9号)
厅机关各处(部、室),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了进一步推进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现将《福建省教育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福建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教育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有效防范职务犯罪,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第三条 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这个中心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促进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预防工作的重点: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部门或行政审批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预防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开展下列工作:
(1)起草和组织实施预防工作计划;
(2)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3)与相关单位建立预防工作联系制度,建立预防工作信息网络,有效地开展各种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4)调查分析厅机关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学校)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为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5)会同检察机关、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预防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