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整改处理阶段(9-10月)。各单位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一般性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并进行综合分析,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掌握相关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要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要提出时限要求。自查整改和处理情况要进行全面梳理,以适当方式公布。
5、总结巩固阶段(11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重在教育,重在规范。要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三、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各单位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排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拓宽案源渠道。要对自查自纠、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充分利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切实保护举报人。
(二)建立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严肃查处案件。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四)准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坚持实事求是,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严格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同时,要抓好一案一整改,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