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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3、把握政策,宽严相济。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肃查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4、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治理的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工作重点
  以教材、教辅和图书销售采购,组织教材图书编审发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类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附属医疗单位医药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校办产业经营、后勤服务等为重点,坚决治理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予、收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各种名义的国内外旅游、考察等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并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纠正错误观念,明确工作要求。
  2、对照自查阶段(6-7月)。对照治理工作重点,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按照要求,逐一对照排查。着重检查经营、建设和采购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要结合自查,按照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3、重点检查阶段(8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重点检查,检查的覆盖面不少于10%。要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加以督导,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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