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8〕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1号令)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1号令)(见附件一)、《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
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防灾专项规划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三、对需组织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的或抗震专项论证的或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阶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组织论证。
对应进行而未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或抗风专项论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四、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等相关技术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修订,要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要求和专项论证意见纳入到重要审查内容之一,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专项论证或进行了论证而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附件1: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