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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六、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七、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专门收费票据。
  八、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九、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十、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3、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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