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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三、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具体划分:
  (一)高等教育学校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各类学校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考虑到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这部分民办学校统一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
  四、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
  五、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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