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06〕费15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二、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