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我省高校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闽委教宣〔2006〕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2005]22号)以及全国、全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辅导员思想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学位学历层次,推进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我厅委托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举办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每期40人,今年举办第一期。现就2006年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对象及条件。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报考条件:1、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2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2、愿意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3、与所在高校签订学成后在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服务至少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
二、单独开设课程。根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开设相关课程,对辅导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教育和训练。
三、报名方法和时间。各校人事部门在组织报名时,须按“资格审查表”(附件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于2006年5月20日之前将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审核(联系人:谢秋运,电话:0591-87091278,传真:0591-87846705)。经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再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报名,时间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时间及安排。2006年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考试时间为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参见附件2。
五、学制与授课方式。学制三年。授课时间为两年,采取寒暑假集中面授的形式,最后一年撰写论文并参加论文答辩。
六、授予学位。修完所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授予该学科的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