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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4、努力促进城乡中小学教师均衡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城乡学校教师编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等的统筹调控,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一是积极引导城镇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农村任教。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率,制订相应的奖励措施,引导县域内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二是加强对农村教师编制的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比例,力争本区域内教师编制适当向农村中小学倾斜,把更多的师资投放到农村教育教学第一线。三是积极探索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要根据中办发[2005]18号、教人〔2006〕2号和闽委办〔2005〕75号文件精神,尝试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师资紧缺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教师特设岗位和周转编制,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岗任教。
  5、切实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把改进和加强农村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成效。一是实施省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打造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二是实施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全面开展新一轮农村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农村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实施万名农村骨干教师和千名优秀农村校长培训计划。用五年的时间,选拔培训1万名农村骨干教师和1千名农村优秀校长,促进农村骨干教师、优秀校长的专业成长和农村教育专家本土化,示范引领、辐射延伸,全面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领导,落实政策,确保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
  1、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省教育厅成立“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支教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跨区域对口支援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要积极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政策保障,务求实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高校新聘青年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教育帮扶和支教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评估、城镇中小学达标晋级的重要考核指标。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评价地方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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