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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试点高校校本部软件高职专业办学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试点高校校本部软件高职专业办学资格的通知
(闽教高〔2006〕16号)


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软件高职教育的管理,提高软件高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厅《关于试办软件类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教高[2002]3号)精神,我厅于2005年9月组织专家对全省试点高校软件人才培养基地进行了检查,撤销、限期整改了个别办学条件及教学工作达不到要求的软件人才培养基地。各试点高校应认真贯彻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5]54号)、《关于印发IT类高职专业培养方案(V6.0)的通知》(闽教高[2006]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高职教育软件开发类、IT系统管理与支持类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高[2006]11号)精神,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制定校本部软件高职专业建设方案,连同“福建省试点高校本部软件高职专业发展计划表”(见附件)于2006年3月3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报我厅高等教育处,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取得软件高职专业的办学资格。逾期未报者,我厅将取消其软件高职专业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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