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经研究,现就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问题通知如下:
1、民办高中申请跨设区市招生的基本条件参照省定有关公办高中的要求执行,在省定要求尚未出台之前,暂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具体条件。
2、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相关基本条件和要求,对区域内申请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进行审核把关,确认具备跨设区市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和基础教育处备案。
3、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含招生人数、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经过汇总平衡后发函征求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