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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权威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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