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1、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在校方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保险费、赔偿范围和标准。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从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为适应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06年春季开始投保的学校,其保险期限从投保时间开始至2006年8月31日止,保险费按六个月收取。2006年9月1日续保时,按正常保险期限执行,保险费按年收取。对于春季招生的学校,其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根据具体入学时间确定。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依据校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3、保险费来源。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办学校由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民办学校自行筹措解决。校方责任保险费用依据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4、保险经纪公司的确定及其职责。由于保险事宜比较复杂,条款比较专业,在投保和理赔时,学校往往处于劣势。通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统一购买校方责任险,可以充分发挥规模采购和集团客户的优势,切实维护学校权益。鉴于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公司)是目前网络较为健全、熟悉教育行业、具有丰富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经综合考察、比较后研究决定,委托其作为省教育厅的风险管理顾问。由其设立的福建省分公司负责我省校方责任保险的具体工作,拟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具体办理投保手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无偿为学校提供服务。
5、保险公司的确定及其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我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我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联合经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定期对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查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理赔并提供防灾防损信息等。
6、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程序。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程序按照保险公司和联合纪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共同制定的《操作手册》进行。我厅将会同保险公司、联合经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组织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