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教综〔2005〕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
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06年春季起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管理质量及教育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科学合理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要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福建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监察室、省未保办、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新闻、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并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指导和帮助;负责制定教育风险管理的实施方案;负责选择并委托风险管理顾问;负责确定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同时加强监督,防范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