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使用省对下农村税改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通知
(闽教财〔2005〕9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以来,省税改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别对各地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时,发现部分县(区)不按规定使用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现象,有的县(区)将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用于城区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校舍建设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单位使用,有的县(区)挪作教育系统聘用和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有的县(区)用于归还“两基”贷款和世界银行项目贷款;有的县(区)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迟迟不安排使用,滞留在教育局。为加强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闽委办[2003]70号)规定,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各地要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二、挪用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开支项目属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向同级政府报告申请追加预算;属其他资金开支的,应调整支出科目,归还资金重新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三、滞留在县教育局尚未使用的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属中小学危改工程配套资金的,应立即拨入县危改资金专户,按危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危改建设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到位;属尚未安排的资金,应在接到本通知5日内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将资金下拨学校。
四、请各设区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集中送检或派人检查等方式,对所属各县(市、区)2003年度、2004年度及2005年上半年(截止6月底)分年度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分学校(项目)指标分配通知和拨款、支出进帐单,按所附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于7月10日前派人向我厅财务处汇报检查情况。汇报时请将按Excel格式录入的电子表格一并报送(含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