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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附后)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有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此次发放新证,数量按照2003年教育事业年报的统计数为基数,在此数量上另加10%为机动数。
  发放新证前,请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按照有关审批管理民办教育权限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内容包括:
  1、办学许可证内容与学校章程内容是否相符;
  2、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在章程中注明要获取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具有必备的符合办学规模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办学条件;
  4、教学组织管理和教育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5、安全防患机制是否健全;
  6、资产、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二、民办学校领取新证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2、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复印件;
  3、学校章程;
  4、年度财务报告;
  5、学校工作总结报告。
  三、民办高校发放新证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各民办高职院校发放新证工作于2005年元月进行。院校应将发放新证所应准备的学校章程、年度财务报告、学校工作总结报告,交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
  四、各市、县(区)教育局应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对达不到《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应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办学的民办学校,应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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