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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5倍,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大于1.4倍。(不含多层裙房部分)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5%。
  (5)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
  (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
  (7)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8)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9)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10)等效剪切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6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平均值的70%。
  (11)异形柱错层结构。
  (12)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13)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且屋顶塔楼其顶部高度(从嵌固层起算)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20%。
  (14)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3种及3种以上;当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7层,乙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时,按2种及2种以上控制。(转换层位置从嵌固层起算)

  2、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2倍。(不含多层裙房)
  (2)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5%。
  (3)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2倍。
  (4)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30%,或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小于5m。
  (5)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的80%。
  (6)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
  (7)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9倍;或在结构平面任一方向,楼层外挑尺寸大于4m。
  (8)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小于其上一层的80%。
  (9)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中的两种类型者。

  第六条 其他超限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8m的单跨框架结构。
  2、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3、超限大跨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4、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
  5、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6、采用新结构体系,新材料或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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