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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22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约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丙类

乙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200

160

型钢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筒体、钢框筒-混凝土筒体

220

19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5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0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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