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此条也适用于表4.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 高度
|
框架
| 110
|
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 220
|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约束筒)和巨型框架
| 300
|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 抗震设防类别
|
丙类
| 乙类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200
| 160
|
型钢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筒体、钢框筒-混凝土筒体
| 220
| 190
|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 60
| 55
|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 160
| 140
|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 140
| 120
|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 210
| 180
|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 280
| 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