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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丙类

乙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5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注1)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

130

120

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注2)的框架-剪力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含短肢剪力墙(注3)的部分框支剪力墙

110

90

含短肢剪力墙(注3)的剪力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剪力墙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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