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8〕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印发<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上安装、拆卸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区县建委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对本辖区内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市属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三、各区县建委必须按照市建委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情况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上报表见附件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和使用状况,并做好年度统计上报及相关工作。
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联系人:张雪霞, 联系电话:63672076。
附件:1、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2、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