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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02〕3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2]1号)要求,努力完成我省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现就中等职业学校2002年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补招录取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在非招生期间招生(简称“自主招生”以下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遵照执行。
  一、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补招录取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各专业在招生期间未完成计划的以及一些已录取到五年制高职的学生放弃录取,有空缺指标的学校,可采取考试选拔的办法补招。
  (一)学校应在9月23日前向省教育厅职成处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应写明原招生计划数、实际招生数、拟补招专业及学生数等情况。待省教育厅职成处对学校申请给予正式答复后,方可办理考试选拔补招手续。
  (二)由学校动员本校2002级中考成绩达到各地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以上的非五年制高职新生自愿参加选拔考试(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中选拔)。
  (三)选拔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拟录取学生应严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四)学校确定拟录取学生后需填写“2002年福建省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补招录取花名册”(见附件1),并附上学生原中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于9月27日前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审核后录取。
  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学籍的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认可手续由省教育厅职成处办理。
  1、省教育厅职成处于每年三月份、十月份下旬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凭应、往届初、高中(含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同)毕业证书自主招生录取认可有关手续。
  2、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学生到省教育厅职成处办理录取手续时,须提供申请报告、学生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花名册”(见附件2,分别按应届初中、往届初中、应届高中、往届高中毕业生造册)等材料。
  3、学校自主招生应严格遵守招生录取规定,不能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生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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