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评定者进行专项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评定工作,以保证评定工作的科学、有效和公正性。
3、评定的方法
综合素质评定的信息来源为 :⑴ 学生的成长记录和日常表现;⑵ 学生的平时成绩(含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方面学习情况的考查结果);⑶ 学生个性特长的表现;⑷学生自我评价、同学评价及家长评价。
评定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综合,对各项内容的评定应经集体讨论,如有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定委员会裁定。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发现确实有误,应记载更改缘由及更改人,同时保存原评定记录备查。
4、评定的表达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包括两部分:⑴ 等级表达。根据七项评定内容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经过学生自评、学生小组评议、班级评定小组确认,对每个要素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等级分。再综合七项评定内容的评定情况,确定总评等级。对学生综合素质不合格等级的评定应非常慎重。⑵ 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要特别突出学生的潜能和努力方向。
5、评定的记载:学校每学期末和学年末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评定结果与学科考试(考查)成绩一并记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附表一)。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对学生在初中学习三年来的基础性发展进行综合评定,连同学生三年来各学科的考试(考查)成绩和基本技能水平,一并记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附表二)。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制度建设
1、 建立公示制度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定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2、建立申诉和举报制度
学生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如对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反映。
3、 建立诚信制度
参与综合素质评定的有关人员要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对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4、建立监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对评定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充分了解评定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纠正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评定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