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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4]2号)和《福建省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闽教基[2004]22号)精神,为科学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要关注学生发展,以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为基础,充分体现个体差异,注重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2、公平有效原则。要保证评定质量,做到公平有效。加强对评定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健全管理、监督制度,完善评价办法,增强评定工作的实效性,使之客观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情况。
  3、适宜可行原则。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学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评定的方式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使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与方法
  1、评定的内容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评定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综合实践活动6个项目,同时关注学生的兴趣和特长。
  2、评定的组织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反映学生在初中阶段整体发展情况,是高中阶段招生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设区市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初中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指导,制定综合素质评定方案;县(市、区)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对学校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及班级评定小组。学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负责落实评定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定程序,任免评定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认定。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及评定小组的人数为5人或以上,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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