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考试后的质量分析反馈工作,让学生了解自己对发展目标的达成情况,看到自己的成长进步和不足,获得改进学习的有效建议。
3、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教师评语。
小学生学习成绩采用等级制,中小学均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公布。
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学生在小学、初中毕业时,学校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小学、初中整个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可参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
四、学生发展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学生评价的改革,加强领导。各设区市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县(市、区)应制定实施细则,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习、培训,使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了解中小学生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掌握基本的评价方法,同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
3、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学生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4、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发展性评价的研究。要及时组织评价方案、评价方法的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加快评价改革的步伐。教研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学校和教师具体实施学生发展性评价以及考试命题的指导。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学科期末考试及阶段性测试均由学校组织实施,除省教育厅认可(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统一考试。
5、教育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小学学生评价是整个教育评价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评价、教师评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各地和学校在开展学生评价改革的同时,应同步进行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的改革。
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