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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参加单位:规划处、高教处、高招办
  2、坚决纠正教育考试领域的不正之风,坚决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参加单位:高教处、职成处、基教处、高招办、自考办、会考办
  三、加强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根据上级的部署,结合本厅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与条例》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纪检组、组织处、机关党委
  (二)加强对厅机关处室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
  根据各处室职能分工情况,重新确定各处室重点岗位和重要监督内容,实行规范管理,落实到人。
  牵头单位:监察室
  参加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处
  (三)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参加单位:组织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四)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实行厅纪检组负责人同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制度,开展任前谈话、例行谈话和诫免谈话。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参加单位:机关党委、组织处
  (五)严肃干部下基层工作纪律
  机关干部到基层调研,要讲求实效,轻车简从,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准则》,不得接受超标接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基层单位的礼品、土特产等,不得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
  牵头单位:监察室、机关党委
  (六)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采取执法监察、专项清理、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如教育收费、考试、招生录取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的行为。
  牵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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