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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省属高校委托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培养“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省属高校委托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培养“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4]4号),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对师资的需求,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高校新教师的培养补充步伐,缓解目前高校师资紧缺状况,2004年教育部继续安排我省“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00名(其中福州大学、福建师大各招收50名),采取委托培养的形式,为我省省属高校培养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教师。为共同做好“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招生计划,努力提高委托培养质量,并确保这部分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能到需要该师资的省属高校(含筹办的职业技术学院,下同)任教,根据2004年全国、全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不再限制在8个专业范围内,而是扩大为2004年福州大学、福建师大所有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具体专业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二、“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不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和单考生,复试分数线执行所在学科门类同一标准;其三年在学期间所需培养经费由我厅负责划拨,在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办学经费中追加。
  三、拟录取为“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在正式录取前与招生学校、委托培养的有关省属高校签订《“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样本见附件3)。
  四、需求师资的省属高校要把委托培养“师资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工作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招生学校共同做好招生和委托培养工作,并制订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吸引硕士研究生充实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五、需求师资的省属高校要认真研究“协议书”(样本)的内容,根据本校的实际,经商招生学校,可对“协议书”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吸引人才的政策应体现在条款中),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审定,使之更加全面、具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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