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我省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现就2004年我省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学校综合考评排名在前20%比例内的本科毕业生仍可在我省教育系统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其余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按照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双向选择就业。
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外就业或跨地市异地就业的,属20%比例内的毕业生,由教育厅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其余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专科毕业生,本科的财会、服装、教育技术、教育学、学前教育、旅游、应用生物、文秘、舞蹈、应用电子、心理学等11个专业毕业生由于需求有限,可允许其到教育系统就业,也可到其它行业就业。
二、除上述11个本科专业外,对在服务期内调离教育系统的师范本科毕业生收取培养补偿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2003]费259号文执行,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收取综合考评排名在前20%比例以外的毕业生调离教育系统培养补偿费,严禁乱收费。各地收取的费用应用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三、各市、县(区)所属中小学校所需教师可从师范专业毕业生中直接考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