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各区县建委要积极研究部署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和巡查。要区分轻重缓急,首先对各自辖区范围内主干道沿线及繁华地段的工地进行梳理,并对照管理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在此基础上,同步对辖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工地进行整治。
有关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要迅速行动,根据各建筑工地的特点及所处的位置,在监管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整改,务必做到整治到位、一个不漏,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三)主城区及奥运火炬传递沿线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明确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在2008年5月10日之前整治完毕。其他区县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可参照执行。
主城各区及万州区建委要在2008年5月8日之前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统计表》一并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将区管和市管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其他区县的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统计表》,根据实际情况,在整治工作完成后上报。
(四)市建委对文明施工做得好、有特色的建筑工地,除予以全市通报表彰外,还将其作为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的一项重要条件。对巡查发现未达标的建筑工地,除了责令限期整改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获取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资格。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市建委还将结合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评优评奖等进行处理,切实将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作为工地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严防“反弹”。
附件: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