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学校资格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
  试点学校的资格,由被批准筹建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高校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试点条件
  1、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能够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办学规定。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办学性质、专业设置、规模相适应的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保证教学、实践环节、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学校教学用房结构、面积、消防安全,校园环境情况、学生宿舍与学生食堂卫生条件及其安全性能够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必须具有健全的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保证学校办学的需要。
  4、试点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高等教育、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在数量和质量上能够满足所开设专业的办学和教学需要。
  5、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6、具有两年以上办学实践。
  (三)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审批机关批准筹建民办高校的文件;
  2、申请举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试点学校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