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开工1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
(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
(3)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各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查自评频度,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次数。
(二)监管部门的检查评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自查自评报告后,应对工地标准化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以核对自查自评结论的真实性,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切实将自查自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自查自评收到实效。抽查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层以下(含6层)房屋建筑工程抽查不少于2次;
2、6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每1个月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行差别化监督,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在对具体项目的监督计划中,要明确抽查次数,并按照工程进度、工程难点及易引发事故的程度,科学合理安排抽查。
(三)评价内容和要求
1、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的自查自评和监管部门的检查评价都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表》(附件1)设定并已经实施的项目和计分规则进行现场检查打分。施工企业向监管部门报送的《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表》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监管部门在抽查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每次抽查打分情况要建档立案,作为工程完工后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监管部门在抽查打分的同时,应对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工。整改责任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的,由整改责任主体书面报请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方可批准复工。
(四)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
1、综合评价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立即向负责对该工程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综合评价意见书》(附件2)。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管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综合评价意见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级,并将每年度监管职责范围内标准化工地的综合评价结果汇总后,于第二年1月15日前送市安全管理总站。单位工程未完工的,不进行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
(3)市安全管理总站收到各地上年度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结果后,连同市管工程上年度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全市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情况报市建委;
(4)市建委将全市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检查部分地区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及各个阶段与环节相关表格存档的情况。抽查核实工作结束后,每年第一季度,市建委将公布上年度全市工地标准化的综合评价结果。
2、综合评价方法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应以历次对施工现场的抽查得分为主要依据,取其平均值,减去被扣的分值,即为工地标准化综合评价得分。
(2)依据工地标准化综合评价得分,工地标准化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照《评价得分标准参照表》(附件3)设定的综合评价得分分数段来评定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工程工地标准化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①综合评价得分低于《评价得分标准参照表》合格分值的;
②发生了一般及一般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
③法定的建设手续不齐全的。
五、保障措施
(一)将工地标准化的评定等级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凡是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相应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经支付的,必须在结算中扣除。